博客维权难度高
首先是取证难。网络上的证据很难保存,很容易被更新或刷新掉了,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证据不容易保留。不仅如此,目前各地公证处对网络证据的公 证收费很高,很多网民在维权时面对高昂的费用,只能知难而退。另外,目前网络维权步履艰难,通常要历经长时间的诉讼,即使胜诉,赔偿费用往往是区区几百 元,与付出的人力财力远不成正比,使得著作权人面临着巨大的“维权剪刀差”。互联网一直改不掉超大规模非法转载难维权的潜规则,而且维权成功的赔偿金额过低,就连正规的转载稿酬,金额也是低得可怜。这种不对称的现实,在某种程度上让维权者望而却步。
(本文得到上海汇中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的热忱帮助,特此致谢。)
律师点评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军周
此案可谓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制定侵权标准的美联社,对他人侵权严苛责罚;现在自己违反了标准而造成了对他人侵权,却不知如何收场。
此案看似可笑,其实内涵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不少启示,引起更深一步的思考。下面就此案做一些扼要的分析点评:
1.引用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的,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引用他人作品没有注明出处的,即侵犯了他人对作品的发表、复制、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多项权利。
2.引用他人作品虽然注明出处,但引用量很大,是否构成侵权?
此次美联社的案件中,博客作者引用了美联社自己的规定,引用超过22个单词即构成侵犯版权,应当支付稿费。美联社此处使用的引用概念,其实是指美联社的新闻作品,是允许用户发表、复制、修改的,但如果超过一定词汇量,则必须向美联社支付稿酬。
同时,如果在文中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并且他人作品已经构成作者文章主体内容的,即使标明出处,也可能被法院判决侵犯原作者的发表、复制、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多项权利。
3.美联社制定的引用文字数量的标准是不是合理?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时事新闻是没有版权的。也就是说,美联社的时事新闻类作品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该社的时事评论作品应当受《著作权 法》保护。不过,引用22个单词即需要支付报酬,这个标准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显然是难以实行的,而且即使在美国,这个标准也是过于严厉的。此案的博客作 者正是看到了美联社规定的不合理性,才对其进行起诉的。
4.我国目前博客存在的问题:
一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侵权包括侵犯他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方案、科研论文等。
二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侵权很多情况下都是匿名博客侵权,此种情况下,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博客网站公开侵权者的注册信息和IP地址,博客网站如果不提供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现在还存在一个问题,有网民在博客上出售假冒产品,一般通过在自己的博客上放一条广告链接,该链接常指向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网站,此种情况如果是明知就构成侵权。
四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很多博客经常靠公布他人隐私博取点击,这也是侵权的。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博客网站公开侵权者的注册信息和IP地址,博客网站如果不提供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编后
● 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中国博客数量也达到1600万,占网民总数的10%以上。这一年也被誉为中国“博客元年”。
● 清华大学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06《传媒蓝皮书》预测,2006年中国博客规模超过6000万,2007年接近1亿。
● 中国的《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都有相应的保护条款,但对于影响日益扩大的网络言论,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条文约束。
在健全网络博客法律制度的渐进过程中,所有涉及的方面都逐渐从混沌变为清醒,从无知走向成熟,从无序纳入规矩,从情理转为法理。总之,趋势是在变好。
我们相信,未来的中国博客一定比现在更红火、更健康。